汽車租賃業租車包月合同
出租方:
承租方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》及交通部、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頒布的《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》。為明確出租方(甲方)與承租方(乙方)權利義務關系。經雙方協商一致,訂立本合同。
第一條 租車期限
甲方將出租車夜班租給乙方,車牌號碼 從 年 月 日 時起交付給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時止收回。
第二條 租金、定金標準及交付期限
每月租金 元,每月 日將租金付清,租車押金 元。
第三條 甲方責任
1.向乙方提供的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必須良好,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。
2.租賃車在租賃期間,發生事故、應協助乙方處理事故。
3.租賃期間由甲方承擔車輛維修保養,如乙方在租賃期間人為造成的車輛損壞由乙方負責。
4.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。
第四條 乙方責任
1.租賃期間,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、法令,安全行車,因違法、違紀、違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責任,自行負責,并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。
2.不得將車輛轉租、出售、典當、抵押、不得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,乙方在行使當中造成的交通違章由乙方負責。
3.租賃車輛使用期間,發生交通事故,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、保險部門報案聯系。并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協助解決。
第五條 違約責任
1.甲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,應承擔乙方受到的損失。
2.乙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,除承擔甲方受到的損失外,還應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。
第六條 糾紛解決方式
解決爭議方式: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,由當事人協商解決,協商不成,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。(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,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,可向人民法院起訴)。
第七條 補充條款
1.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,本合同一式 份,雙方各持正本一份。
2.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 天通知對方。
3.本合同未盡事宜,按有關法規執行。
4.租賃到期后1周退還押金。
5.乙方在租賃期間因車輛老化經常維修,影響正常的營運使用,本合同解除。
出租方:(章) 承租方:(章)
身份證號: 身份證號:
電 話: 電 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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